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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问题

请教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问题

我是2001年6月底跟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合同到期,昨天单位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我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能拿到几个月的!
心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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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劳动合同按照1994年劳动法合同期满可以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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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有一条写的单位不续签的话每一年给一个月的赔偿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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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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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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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按照合同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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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不管根据你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都有权利主张七个半月的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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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月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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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月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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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以前部分,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因为你是合同终止,合同订立是2001年6月,因此,计算为:
1、2002年1月26日鲁政发[1995]57号废止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办法》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发给劳动者至《办法》停止执行前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1年6月到2002年1月26日不足一年,按照劳动法规定,没有。
2、按上述规定,2002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1日,合同终止无经济补偿,没有。
3、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合计以上三项,只能由半个月。
以上三项相加,有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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