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旅客朋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局下发的发改价格[2008]1568号文件,现将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调整为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00元调整为150元。自2008年7月1日(含)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的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
其他说明:
1、在2008年07月01日前购买的客票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2、在2008年07月01日前购买的定期客票,变更到07月01日(含)以后的航班,如涉及换开客票,需要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未涉及客票换开的燃油附加费差额不补。
3、在2008年07月01日前购买的OPEN票,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在确认座位时不需补足燃油附加费差额,如需换开客票则必须补足燃油附加费差额。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