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已住有老虎,为啥外猴仍称王?(1)
前因:白石新城3号楼在4月份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8天之久(晨报、电视台均有报道),业主多方投诉政府部门、市长热线均无人答复,后经建楼产权单位协调才暂时解决。物业公司要撤离该楼,如果业务自行管理物业,相关水电需重新改造,后续工程耗资巨大,业主处于几度矛盾之中......
先说物业公司们的称王渊源。其实坐山为王对山来说应该分阶段。某座山,还没卖出去以前,房管局称王,卖出去了,卖给开发商盖房子了,这时候开发商称王,开发商盖完房子卖给了业主,业主们就应该称王了,这其中在开发商开始卖第一间房一直到多数业主入住以前或者说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开发商们经常会提前派一个自己的物业公司在里面住着,收钱,不给就不行!这期间,物业公司自觉得它们自己应为王。
在这里,一开头也不应该是房管局为王,因为这是国家的土地,应该国家说了算,还有个国土局呢!说得再好听点是人民说了算,可是房管局就说了算了,说算就说算吧,它们是政府机关。
到后来,业主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了,物业公司还为王,它们从第一户入住时就对业主不断的说,是开发商让我们来管着你们的。再后来,就主要是收钱的工作了,收钱、收钱,就是收钱。本来业主是买的开发商的房子,交足了钱款以后,应该开发商给钥匙,可大多数开发商都是让其所派出的物业公司发钥匙,关键是发钥匙的时候,你得顺便签上个字据,发给你一个住户手册,签上字你才发觉,那上面有你必须交的物业费的标准,谁也不可改变的,不少人称其为霸王条款,霸王就霸王吧,反正签了,也得那么交。这时候,多数业主们刚购新房到手的那股自豪感和混充财大气粗的座派还没消,或者装修房时花钱如流水的状态还没减,因此物业让交什么钱,就给什么钱,比如装修费等,有的还嫌平时如果动不动就交钱麻烦而提前交足两年多的物业费,对此物业公司非常欢迎。可过了一小段时间业主们脑筋稍微冷静些以后,特别是有的又见日常用品不断涨价,自己口袋里的钱花得有些不太顺手的时候,就会逐渐察觉到,物业怎么能收我们这么多钱?但为时已晚。晚了,就想了个小办法,晚交费,还有的因住宅有一些建筑遗留问题,也拖欠一些物业费。物业张贴纸片儿、上门儿催、不断的催,最后如果还欠,就给断水断电、停电梯,很霸气的。还有的物业公司断水断电前,还理歪气壮的通知居委会,是“通知”,这是物业们说的,很胀。有的业主气急了就自己用工具把水阀等放开,而物业就差工人干脆连水阀带水表一起卸掉,交了钱就给装上。这不免使人们感觉到象影视屏幕上地痞们强收“保护费”的镜头。其实,物业不论何时停梯、停水、停电都是侵害民生权利,应该算是破坏者,属强盗或无赖的行为。有登山游海者遇难都求助“110”免费抢救,这全国各类报刊都经常登载,而你一个服务单位竟能人为的让被服务的对象象遇天灾一样,多日备饭和汗流夹背的攀爬高楼(见2007年12月1日《烟台今晨6点》“民生”版),有的住宅内甚至还因无水冲厕所而臭满全家!实在不能容忍。部分业主不交费,不论是大部分还是小部分业主没交,物业可起诉于法院,这方面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十、一”已经开始实施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其中第六十七条说“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条款上写的是“可以”起诉,其实也“可以”不起诉,也就是不要或少要就算了,你毕竟是商家,是盈利的,而老百姓仅仅是为了正常的生活,而且不交费都是有一些原因的。所以,你做物业的,再不应有第三个以上的“可以”,特别不应该出现强制手段。报载,物业从业人员说打官司难操作,就你关电闸好操作,一拉闸就行了。如果有十几个或几十个业主,这里面可能有老、有少、有男、有女,也可能有哀、有怨、有怒、有愤,你那拉电闸的手好操作吗? 2006年9月7日北京市副市长吉林同志针对首都某小区出现的如此情况就指出,“绝对不允许断水断电断电梯等情况发生,对一些物业公司断电断水的恶劣行为将予以严惩。”是的,朗朗乾坤、法制社会,强制行为那是公、检、法、司等政府执法部门的做法,否则,如果谁都可以“强制”,社会那不就乱了套了,谁愿意社会乱套?民众和政府肯定都不希望。再说,如果大部分业主都欠费,那就应该坐下来谈一谈了,看有什么问题存在,是因收费高?还是因服务不好需改进?谈不拢,就只有抓紧办理交接手续了,不能耽误了民生社稷,也不要耽误了物业公司到别的地方去赚钱。
业主们相信,他们物业所有的人,不管是管事儿的,还是给老百姓亲自卸水阀的工人兄弟,都不敢回家给其父母长辈和老婆孩子透漏这种行径,除非他们家里没有这些人。因为他们每个人即便是只能模模糊糊的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但保证非常清楚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一般老百姓会认为,人的基本东西在物业们的身上不可能就因为那点儿钱真就丢得一干二净。
业主委员会要成立,物业说应该他们组织,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以及居委会的支持下成立起来了,备了案、刻了印儿,他们就百般阻拦,而且开发商还差人到市房管局去拍桌子,称,如果谁赶走了我们的物业,您得负责任!多厉害,老百姓怎么就没这样做。
第二,实际上是开发商称王。本来,开发商称王的阶段过了,还称王,是不应该的,明明是业主们交足了房钱,拿到到了钥匙业应该自己说了算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也公布实施了,可开发商派那个物业公司还在这儿管着,好多物业人员都说这个地儿是他们的。业主委员会贴一个公告,还得请示物业公司那个年轻的经理,他们说这公告栏儿还有其它许多建筑是开发商投资建的,是他们的,他们应该说了算。业主们质问,我个人要是自己花钱买一个小板凳放在你的家里,是不是不管白天黑夜我都可以随时到我的小板凳上坐一下?再说,国家文件有规定,共有部分归广大业主所有,那个公告栏也是业主们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了,他们的确切身份就是服务者,应该以服务周到、细腻来换取业主们的认可而积极交纳相关费用的。谁家雇个保姆,如果乱关乱停,那不等于花钱雇来个“祸害”!有的物业公司的一些小头目们还经常声称说,他们和业主们是平等的。这要分开来说,如果坐到法庭上,即便是一个捡破烂的公民和对簿公堂的国务委员也是平等的,而业主们和物业公司在地方政府面前协调事情的时候也是平等的,在此种情况下,就是你物业公司与你所聘用的保洁大嫂、保安人员也是平等的。但是,如果业主们谈是否聘用哪个物业公司的问题,那就不平等了,这就象你物业聘用临时工一样,可以聘用、也可以解聘,还可以找三个以上的来竟聘。物业公司或临时工们在应聘的时候只能用提高自己的服务和降低自己的价格来取胜,这就是不平等,没见过有三个以上的小区居民去争抢某个物业公司来为自己小区服务。而物业们自认为天下老大,不论别人聘用它,还是它聘用别人,都是它说了算,还有的物业小头目称,我们也可以炒你们的“鱿鱼”,那就是撤离!并给百姓们描绘了一幅非常可怕的的图画:全小区一片漆黑。可是,它们只想到了这第一个后果,即,百姓们一片混乱,而对第二个后果没有想到,那就是,他们那个物业公司的资质,还能存在吗?对肇事者,政府、政法机关真能袖手旁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