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煤暖投资不再允许开发商代收
http://www.jiaodong.net 2007-09-12 11:32:53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网2007年9月12日讯(记者 宋君) 按照国家规定,2004年7月以后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开发商不应该再另外收取煤暖投资,可是现在仍然有开发商置国家政策于不顾。我们的网民在投诉过程中也提到了这样的一些开发商。对这个问题,物价局是怎么解决的?到现在为止,共查处了多少类似的问题?在上午的访谈中,市物价局嘉宾对这一热点问题与广大网民做了交流:
收费管理科副科长于艳红说,按照市政府烟政发[2004]86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盖的商品房,煤暖投资都在房价以内,不允许再另外收取,违反规定的由检查所依法查处。
检查所所长康金广表示:按照国家规定2004年7月1日以后,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开发商要向国家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里面包括煤暖投资的款项,目前我们接到举报以后,针对开发商在房价之外收取煤暖投资,大体情况有两类:
一种情况是已经交了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国家规定就不允许再收煤暖投资,现在有些情况,原来开发商在领取开工许可证期间,由于受供暖、供气条件限制,也就是说拿开工许可证期间开发商商品房作为热力公司来说不具有开通条件,所以说上交基础设施费没有全部足额上交,这种情况我们要求开发商在当时予以说明并予以公示。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对这类交了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商再另外收取煤暖投资的,我们物价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现在目前总共查了将近10起,都责令开发商将款项退还给购房者。
对原来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没有足额上交的,也就是说不包含煤暖投资,我们建议由煤气公司和热力公司直接开票,直接向有关购房者收取,不允许开发商代收。
责任编辑: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