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与区法院共建,这官司怎么打?
各位朋友好:
我原来的单位(建筑)与区法院是共建单位,单位在2002年的时候,和我们约定,工资暂时按照800元/月发放,(严重背离当时的市场水平,当时大约2000元左右)。剩下的待工程结束后发放。但是工程结束后单位又迟迟不给结算。2003年我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只是把这800元给了我们。余下这些(大约15000元)直到现在也没有消息。每次去要,都说单位没有钱,这都几年了??
再还有,2002年单位集资每人5000元,购买周转工具,(省的到市场上去租赁)原来说的是租赁费发给大家。可是现在单位未经大家同意,就把租赁费擅自给截止到2005年了。即使这样,租赁费也达到5000元了。可是单位现在即没返还本金,也没返还租赁费。理由还是“没钱”。
单位原来扣我们的公积金,一直没有上交到公积金办公室。离开公司,他们是不是应该返还?理由相同。没给!
2002年到现在,单位领导不断的更换。大有不认帐的意思。我知道打官司要证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呢?人离开单位这么多年了。老帐何时能清理?
烦劳各位专业人士指点!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