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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卖了以后拆迁补偿问题

农村住房卖了以后拆迁补偿问题

假设农村村民A把住房卖给了城市居民B,签订买房合同,房产证上的名字是A,房产证已经交给B(不能过户)。
两年后该地区拆迁,拆迁补偿给A还是B?
开发商意见给B,村委意见给A。律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烟台地区小产权房超多(区证),存在类似问题!
心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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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补偿给原产权人,因为不动产依登记转移所有权,如果没登记那么所有权在法律上还是原房主的。再者因为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应归于无效合同,合同自始不成立,应恢复原状,最多可以拿回来当时购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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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这个意见

我觉得拆迁补偿后升值得部分一家一半,因为双方对有过错,不能让买方为卖方的错误承担责任,而且这样做不利于诚信和道德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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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大问题,是一个诚信问题。”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个别人看到原先出售的房屋如今价格飙升,“不讲诚信,恶意毁约,诉至法庭。”诚实守信是千年古训,是民族灵魂,是道德底线。“但判决不应该也不能支持不诚信啊,鼓励不诚信,实际是对社会道德的摧残!”

  “其实,诚信不仅是道德原则,也是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与道德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如果不保持高度一致,就会造成价值体系彻底崩溃,社会就会产生混乱。”如果道德沦丧,而法律又不能守住这个底线的话,“就无法建立起一个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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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则当然要先适用规则,没有规则了才可以适用原则,没有原则了才可以类推其他相似的规则或者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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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还是要按规矩办,中国法院又不是判例法,在利用法律推理分析不同案件过程中主观性的作用很大,同一个法律条文在不同法官眼中可能做出不同的解释,所以就可以出来不同判例,光讲诚实信用原则是不行的,因为其没有具体的可以操作性,有现成的条文为什么不来引用而非要直接适用原则?所以说我认为还得先要按规矩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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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种趋势就是城市户口居民购买农村住房,本身这种买卖就属于恶意的,尤以烟台比较特殊,弄出来个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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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房主反悔那这件事儿买房人肯定吃亏,他们属无效合同.已经有很多判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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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  楼上的分析很有道理,法律就是法律, 在没有修改的时候,无论它是多么的不合理,我们也都必须遵循。

不过,个人感觉这部糟烂透顶,狗屁不通的法律早晚有修改的一天,

这也反映了 法律规定与社会生活相脱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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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补偿给原产权人,因为不动产依登记转移所有权,如果没登记那么所有权在法律上还是原房主的。再者因为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应归于无效合同,合同自始不成立,应恢复原状,最多可以拿回来当时购房款及利息。 我觉得也应该这样,可是如果买方不同意,不还房产证,怎么解决那?你是律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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