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9月份便与开发商签订了预购单并缴交了2万元定金。预购单除约定总面积和单位面积价格为三千六百元外,还规定2004年12月1日签订正式合同。同时预购单还有规定如下条款:“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立合同所载为准”,“本预购单作收款临时之用”,“本预购单需加盖公司印章时生效,并于合同签立时收回作废”,同时还补充约定“面积以房管部门测量为准,总价另行计算”、“签订合同日期以领取预售证日期为准”。该预购单由预购户、公司业务部主管、经办人、收款人签名后,本人缴交了2万元定金,该收据上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
原本应在2004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直到2006年1月初,开发商才通知本人签订购房合同。由于目前楼市价格提高,且本人所订楼层在顶楼,开发商便以加高楼层并允诺本人在购房后可在内部加建近50平方米面积的阁楼的名义,要求将原来每平方米3600元提高至5000元。
由于原签订的预购单未按约定盖公司印章,但定金收据上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那么,开发商能否以本人尚未与他们签订正式合同,预购单存在未按约定盖公司印章的瑕疵,以及曾与本人约定“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立合同所载为准”,“本预购单作收款临时之用”,“本预购单需加盖公司印章时生效,并于合同签立时收回作废”, “面积以房管部门测量为准,总价另行计算”等理由,随意提高房屋单价或更改房屋结构?若开发商不能提高单价,开发商会不会以将房屋恶意销售给他人,然后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若是这样,我又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并弥补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