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找回密码
 点这里注册
查看: 540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3-11 1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使广大群众增强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认识,烟台市市场监督借助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学习,并采用问答的方式向大家介绍,便于广大消费者正确识别保健食品,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二、生产经营许可(上)
11.生产经营食品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而后办理许可。
12.对超出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处罚?
对超出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者无许可证的,应按无证处罚;如果经营者有许可证但其超越许可范围,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13.许可机关受理但未核准,如果申请人以其已提出许可申请为理由、即开始生产经营食品,监管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有关申请材料、许可机关已经受理,但该申请人在未获有关准许生产经营证明材料就开始生产经营食品,属于违法行为,监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其实施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这里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社区地图 | 删帖帮助 | 手机版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

免责声明: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