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找回密码
 点这里注册
查看: 70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以案释法】夸大事实、散布谣言,莱山一网民被处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9-24 0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以案释法】夸大事实、散布谣言,莱山一网民被处罚!
为降低网络谣言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莱山公安分局深入推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辨别力,营造全社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良好氛围,携手各界群众、互联网企业等共筑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案例回顾
网民周某在未证实传言真实性的情况下,借助网络群组夸大事实言论,散布虚假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莱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周某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网络平台公然散布谣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杜绝网上谣言从你我做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这里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社区地图 | 删帖帮助 | 手机版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

免责声明: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