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1216
- 经验
- 点
- 威望
- 点
- 金钱
- 两
- 魅力
- 点
- 金币
- 元
- 性别
- 保密
- 在线时间
-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3-9-2
- 最后登录
- 1970-1-1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一、购房合同与开拓商签定,能否可以要求物管公司出具开拓商的代交房托付书?
二、《条约》中有一条内容(因原文未能带回,只记得大约内容),意思是该房产的外墙、楼顶等一切的当地开拓商有权展开告白营收,而收入是属于开拓商的!这一条是原购房合同里没有的内容,是不是必需得承受?
三、《和谈》中确定的物管费是1.8元人民币/平方米,称个中包罗电梯费,曾当面要求供应当局相关本能机能部分对此的批文,但物管却称目前属于立案制,只需在相关部分立案即可而没有响应的批文!这是藉词照样实践?并且这个价钱分明偏高,是不是也必需无前提承受?
四、在昆明规规则交房时开拓商应供应哪些资料?有没有当局部分认定的单元对房子的实测数据(首要是房子面积等)这一项?
五、假如我不签上述两个曾经由开拓商和物管连手制订的文件,是不是不克不及收房?假如想要收房,应该怎样和他们交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