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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案释法】博眼球 赚流量 造谣行为不可取! [打印本页]

作者: 爱烟台    时间: 2024-8-16 14:09
标题: 【以案释法】博眼球 赚流量 造谣行为不可取!
为“造热点”“博眼球”,虚构事实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虚构信息散布就属于造谣!网络谣言不仅扰乱公共秩序,还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案例回顾
近日,网民赵某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增加粉丝,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莱山公安机关依法对汪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警方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为了所谓的“流量”,恶意歪曲事实,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同时,我们呼吁广大网民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自觉遵守法律,以实际行动共同构建清朗和谐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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