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火焰温度较高、滞空时间较长、不能控制,易引发火灾事故,威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及各类建筑物安全。为消除春节期间“孔明灯”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春节安保工作的要求,现就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查处。二、严禁在人民公园、文化广场、黄县林苑、开发区广场等所有公共聚集场所设置“孔明灯”流动销售摊点。凡发现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对违规燃放“孔明灯”,又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五、各镇街区、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517883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8732721市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8950517市消防大队举报电话:119
龙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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