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经济帮助和妥善安排,特别是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等问题。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清晰、明确、负责的处理。对于已经达成离婚债务处理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要遵守这些生效的裁判或者协议的内容。
2.在双方当事人登记离婚后,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生效,故该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问题的条款及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离婚后,男女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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