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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停车位:同区没有两个停车价一说! [打印本页]

作者: Nederland    时间: 2016-5-18 21:58
标题: 关于停车位:同区没有两个停车价一说!
本帖最后由 Nederland 于 2016-5-18 22:56 编辑

个人建议:不管怎么收费怎么安排,同区没有两个停车价一说。现在情况:地上收费较低,大部分业主选择地上,随着车辆增多,地面负荷加大,有些业主甚至直接开到了草坪上,导致小区内车位管理混乱,破坏了大量公用设施和绿地资源,给所有业主(不管是有车的还是没有车的所有产权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业主内部为了能够停地上(少花钱)相互扯皮,导致问题现在迟迟不能贯彻解决,造成问题的根源在于“同区不同价”的停车位政策,望有关各方尽早解决分歧,把对业主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无车业主




作者: Nederland    时间: 2016-5-18 22:55

作者: 康和新城客服部    时间: 2016-5-18 22:58
Nederland 发表于 2016-5-18 22:55

呵呵 地上收40元的车位管理费  不收租金  符合物价局规定 都已经这个反应了!

您觉得怎么收费好,提提建议?具体地上收多少合适?地下收多少合适?
作者: Nederland    时间: 2016-5-19 08:18
本帖最后由 Nederland 于 2016-5-19 08:24 编辑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18 22:58
呵呵 地上收40元的车位管理费  不收租金  符合物价局规定 都已经这个反应了!

您觉得怎么收费好,提 ...


首先我没质疑你们地上收费40有问题,其次我疑问的是这40的收费政策是涵盖所有业主的么?如果不是涵盖所有业主的,那么我请问作为共同所有人的业主,为何一部分业主可以花费40停地上,一部分业主就要以主人的身份被拒之门外?这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至于贵司所说具体收多少,我仅发表个人观点:不管您怎么收费怎么安排,同区没有两个停车价一说!
作者: Nederland    时间: 2016-5-19 11:44

作者: Nederland    时间: 2016-5-20 09:38

作者: 康和新城客服部    时间: 2016-5-20 09:47
本帖最后由 康和新城客服部 于 2016-5-20 09:55 编辑
Nederland 发表于 2016-5-19 08:18
首先我没质疑你们地上收费40有问题,其次我疑问的是这40的收费政策是涵盖所有业主的么?如果不是涵盖所 ...


地上车位很有限,287个,总不能近3000户的车都停地上吧?那样小区还能进得去人吗?

         业主近3000户口,近9000人,配置1-5个大的地下车库,好几千个,绝对够用的

        经过多次研讨,地上车位针对无法直通车库车位的楼座业主选定,每栋楼都贴通知了,通知来摇号选车位!

        至于您说的同区没有两个价格之说!?

关于地上车位都是统一的只收取车位管理费40,一个月,符合物价局规定,而且低于!没有不统一了啊?

关于地下车位150元一个月(租金+管理费),符合物价局规定,低于市场价格。

您的意思是地上车位应该和地下车位一个价???呵呵    这合理吗?全国哪家是这样的?

地下车库车位投资大,土建成本高,而且还有照明、监控、车位划线、隔离带等等费用,所以投资成本和养护成本均远远高于地上车位!

光日常的电费和清洁,耗费较大,地下车位管理费50元一个月,却是不贵!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0:30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0:34 编辑

40元/月,150元/月,一宗土地,一个小区围墙内,竟然同时存在两宗物业,必须改变一宗土地两宗物业的问题,否则纠纷永无休止。解决纠纷的唯一通道,就是建立一切物业和宗地土地使用权的统一体。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只是被开发商破坏了罢了。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0:42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0:51 编辑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20 09:47
地上车位很有限,287个,总不能近3000户的车都停地上吧?那样小区还能进得去人吗?

          ...


首先,地上的这287个,不是规划的车位,道路上的车位画设权属于业主大会,这不是开发商为小区配建的车位。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私占,它是为小区的住宅和这宗建设用地规划的车位,不是单独立项的项目。开发商对车库的投资,是他开发小区这宗土地所担负的法定义务,不是他的独立投资。开发商只卖房子不交付停车场,房子就是不合格的,现实已经摆在那儿了。

还有,地下车库投资大,大的过土地投资吗?地下车库的混凝土墙是投资,难道业主们手中土地证就不是投资?

作者: 康和新城客服部    时间: 2016-5-20 11:22
本帖最后由 康和新城客服部 于 2016-5-20 11:28 编辑
mzy 发表于 2016-5-20 10:42
首先,地上的这287个,不是规划的车位,道路上的车位画设权属于业主大会,这不是开发商为小区配建的车 ...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本法的解读是地上车位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地下车位归属开发商所有

       您的文章看过,就是买套房子,整个小区就都是你的了!什么车位了  储藏室了  商业网点了  园林景观啊  树啊  花啊  全是你的!


     关于您说的     开发商只卖房子不交付停车场,房子就是不合格的,现实已经摆在那儿了。。。。。

     我们交付停车场车位了 就意味着都是你的?那全国的开发商你看见过哪个是这么执行的?哪条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1:24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20 11:22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所处的章节是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四条……,这个条款,我们希望开发商依法、完整的完成了小区宗地开发的一切义务后,再来适用这个条款。以业主之一的身份来做当事人,来和大家区分建筑物所有权。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1:28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2:44 编辑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20 11:22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 ...


约束开发商开发行为的是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土地证没有地下车库的份儿。一宗土地能办双证的,就是容积率指标内的建筑,这些面积的建筑,是与小区这一宗土地合二为一的,是一体的。其它任何物体,哪怕一粒沙子一棵草,也是附属的。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1:32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3:23 编辑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20 11:22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 ...


约束开发商开发行为的是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这与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是一致的。
作者: 康和新城客服部    时间: 2016-5-20 11:33
哎 如果是真的  全国哪个小区敢卖车位 租车位那?岂不是应该全送了!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2:22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2:29 编辑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20 11:33
哎 如果是真的  全国哪个小区敢卖车位 租车位那?岂不是应该全送了!


白送,白送也不允许,不占容积率指标,不要钱白送也不允许,这就是小区的公用设施,不论要不要钱,就是不能变私有。

本就如此,普通住宅用地,容积率已经很大了,哪儿来的空间让人容积率指标以外私有专属啊?车停在停车位里不是一动不动放在哪儿展览的,是要出去的,是要出去占用其他城市停车资源的,你去占了别的停车资源,你那个私有车位也不允许别人用,也不能为城市做贡献,凭什么啊?

停车位是为小区宗地、小区建筑配建的,不是单独立项建的停车场,这块地的用地性质是住宅用地,不是停车场用地,所以专属停车位不可能建的很多,即使占用容积率指标,也不可能建很多,小区停车场只能做附属,不能做主体,原因就是这是住宅用地,主体永远是住宅建筑。所以,在小区内停车场单独立项根本立不起来;反之,这块地,只立建大楼的项目不建停车场,那么大楼也是不合格的。大楼的开工许可证是靠停车位(还有很多其他的)取得的。


作者: 康和新城客服部    时间: 2016-5-20 12:29
哎 兄  你真有才! 这么一说全国的地下车位销售、租赁全违规了!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2:32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2:53 编辑

当然全国都在违法了。把公共空间私有化。导致的就是全国的城市大拥堵。

我们的道路并不比发达国家的窄,我们的人口密度并不比一些国际大都市大,我们国家的车辆也并不比发达国家车辆多,但我们是堵的,这是根本原因。

把给城市配建的停车位违法私有化,这宗地这么干,那宗地也这么干,结果全靠道路停车,到处是私有停车位,汽车一出门、一出自己的私有车位就没停车位,焉有不堵之理。不,道路停车是当规划的停车位不够用时,才用道路停车的,这不是一个城市应该依靠的停车位。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2:36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3:24 编辑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20 12:29
哎 兄  你真有才! 这么一说全国的地下车位销售、租赁全违规了!


也不是全国的地下车库都非法出售,有极少数的,他们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是计入宗地容积率的,这就不违法。

租赁不违规,关键是谁租赁的问题,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业主大会主导租赁,不是开发商。也不会出现一些40元、一些150元了。而收益,是全体业主的。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3:03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3:06 编辑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20 12:29
哎 兄  你真有才! 这么一说全国的地下车位销售、租赁全违规了!


还有预售制度,允许预售只是允许牵涉小区整体的一些设施比如防空地下室滞后交付,不是允许你脱离土地使用权再卖一遍钱。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3:53
(, 下载次数: 42) (, 下载次数: 58)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5:01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26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3:53


很高兴你提到人防法,

《人防法》关于投资的法规有三条: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了“谁投资,谁收益”,没有异议。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小区人防设施,不是开发商的投资,而是开发商投资小区民用建筑担负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人防设施,不只地下的混凝土壳是投资,地面土地使用权同样是投资,连接人防设施到城市道路等设施的连接,也需要投资”。用的都是小区业主购买了的土地使用权和小区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等等。

人防部门面对的投资者,是购买了小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民用建筑的全体业主,而不是把小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民用建筑出售了的开发商。开发商如果一套房子也不卖,他才是和平时期的收益者。

小区人防设施,不是单独投资的人防设施,它的准确称呼为“结建人防设施”,是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和土地使用权修建的人防设施,其日常使用受益对象为它的结合对象——地面土地使用权和民用建筑的所有人——全体业主。

所以,你贴出来的人防部门的答复,是违法的。瞎答复,题开发商背书的答复。你不能只遵守第五条,不遵守第二十二条和二十四条啊。拿义务当投资来卖,是违法的。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5:20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32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3:53


如果说不同法规之间有什么理解歧义的话,有一条法规,是国家计委、国防委、住建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规定,应该是统一起来了。

内容太多,捡和小区防空地下室有关的,用红字显示一下。很明白的规定了小区人防设施的“从属地位”,而不是主导地位。国家宣称拥有所有权,我们不跟国家争,因为国家本来就是代表公众的,我们抗争的目的也本来就是阻止公用设施的私有化。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  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5:33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01
很高兴你提到人防法,

《人防法》关于投资的法规有三条:

哦,人防部门的答复都是违法的啊!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5:35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20
如果说不同法规之间有什么理解歧义的话,有一条法规,是国家计委、国防委、住建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规 ...

您是一位律师吗?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5:36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33
哦,人防部门的答复都是违法的啊!

当然是违法的了,理由列给你了,你问问答复你的那个人,知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5:40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36
当然是违法的了,理由列给你了,你问问答复你的那个人,知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

可是人家人防部门回答的是,康和新城地下车库只有一小部分是人防的,而且这一部分他们查实开发商并没有出售啊。人家的回答没问题啊。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5:41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43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33
哦,人防部门的答复都是违法的啊!


如果是人防部门给你划拨了一块地或者开发商出资购买了一块单独建人防设施的土地使用权(这块地肯定不是居住用地,恐怕是国防用地),地下设施也是你建的,而人防设施出入口到公路或市政路的道路连接、照明、排水......等等一系列设施,都是你开发商建的或者是政府出钱建的。那么,你这个人防部门的答复是们问题的。

政府部门有权给你权利,但无权侵犯着别人的权利来给你权利。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5:44
(, 下载次数: 63) (, 下载次数: 57)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5:46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48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0
可是人家人防部门回答的是,康和新城地下车库只有一小部分是人防的,而且这一部分他们查实开发商并没有出 ...


没出售,你占着不放,也不行,因为里面有全体业主的权益在里面,你无权私占。其他面积的地下设施,由于不占小区宗地的容积率指标,是称不上有独立权属的建筑物的,不占容积率指标,也就是不占土地使用强度,只有一个合法身份-公用设施,放到私人手里,就是“超容积率的违法建筑”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5:48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36
当然是违法的了,理由列给你了,你问问答复你的那个人,知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

康和新城共有1、2、3、4、5号车库,人防地下室只在1、2号车库里,人防车位是可以由开发企业租赁的。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5:49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46
没出售,你占着不放,也不行,因为里面有全体业主的权益在里面,你无权私占。其他面积的地下设施,由于 ...

人防部门答复是可以由开发企业管理使用,也可以让开发企业出租的。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5:52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5:54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9
人防部门答复是可以由开发企业管理使用,也可以让开发企业出租的。


法律规定是“投资者收益”,不是“开发企业”收益,所以说人防部门答复是违法的么,开发商出售房子+土地使用权一体的时候,是把“投资者”身份也转让给业主们了。

退一万步,允许出租,主导出租的也是代表全体业主的业主大会,收益也是全体业主的,而不是开发商的。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5:57
(, 下载次数: 44) 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有,也不是属于小区业主的。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01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52
法律规定是“投资者收益”,不是“开发企业”收益,所以说人防部门答复是违法的么,开发商出售房子+土 ...

如果地下车库没有占据小区的容积率和公摊,那投资就是开发企业的,怎么会是小区居民呢?通俗地讲,咱业主买的房子花的钱,是没有花上地下车库这部分钱的,如果花了,那指定是小区业主的,如果没花,就是谁花的谁受益。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6:02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5:48
康和新城共有1、2、3、4、5号车库,人防地下室只在1、2号车库里,人防车位是可以由开发企业租赁的。


不管是人防设施,还是你们自己建的地下室,决定权属的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面对土地使用权,就要面对宗地的土地使用强度——容积率。

容积率建筑和宗地土地使用权是合二为一的。你开发商一套房子也不出售,权利都是你的,没有人跟你争;当哪怕你只卖一套房子,土地使用权立马变成“共有土地使用权”,凭借对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享有除其他容积率建筑以外的所有共有设施的所有权。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05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52
法律规定是“投资者收益”,不是“开发企业”收益,所以说人防部门答复是违法的么,开发商出售房子+土 ...

还有,您说人防部门回答是违法的,这点我不认同。作为一个专干这个的政府部门,连这个基本的概念都搞不清楚,乱回答问题,基本知识连我等普通网民都不如,您觉得可能吗?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06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2
不管是人防设施,还是你们自己建的地下室,决定权属的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面对土地使用权,就要面对宗 ...

只能佩服您到五体投地,无话可说!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6:07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6:57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01
如果地下车库没有占据小区的容积率和公摊,那投资就是开发企业的,怎么会是小区居民呢?通俗地讲,咱业主 ...


能够公摊的面积,都是容积率指标内的建筑,和我们的房子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是有双证的。地下车库,不占容积率指标,是连公摊的资格都没有的。强调公摊,是本末倒置的行为。

开发商在小区宗地的每一分钱投资的权利,都来自于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投入的每一分钱都要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脱离土地使用权单独出售。

每一分钱投入,都可以,也必须算在宗地项目的开发成本里,体现在增值了的土地价格和房价里。也就是我们的房价里包括着开发商在小区的所有投入。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10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7
能够公摊的面积,都是容积率指标内的建筑,和我们的房子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是有双证的。地下车库,不占 ...

既然不占容积率指标,不占公摊,怎么就成了业主的呢?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12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7
能够公摊的面积,都是容积率指标内的建筑,和我们的房子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是有双证的。地下车库,不 ...

您的意思,只要咱买了这块土地上的房子,那上到天上的飞鸟,下到地下500米的宝藏,都是咱的呗?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6:19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05
还有,您说人防部门回答是违法的,这点我不认同。作为一个专干这个的政府部门,连这个基本的概念都搞不清 ...

太可能了,政府部门违法、违心曲解法律,为资本背书的事太多了,国家目前的拥堵混乱,就是执法部门不作为,甚至反作为的结果。比如,你列的答复中把“投资者”的身份固定在“开发商企业”身上,怎么可能呢?是固定在土地使用权身上的,不是固定在开发商身上的。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20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19
太可能了,政府部门违法、违心曲解法律,为资本背书的事太多了,国家目前的拥堵混乱,就是执法部门不作为 ...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6:22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6:27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12
您的意思,只要咱买了这块土地上的房子,那上到天上的飞鸟,下到地下500米的宝藏,都是咱的呗?


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十分明确,并无歧义。飞鸟不是,宝藏也不是,但一切配套设施都是,除了自己房产证面积,其余都是共有的。你开始抬杠不讲理了有点。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26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19
太可能了,政府部门违法、违心曲解法律,为资本背书的事太多了,国家目前的拥堵混乱,就是执法部门不作为 ...

什么叫“投资者”?投资者就是花钱那个人,也就是这个车库到底是谁花的钱建设的?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如果业主买房的钱里面包含了这个车库的建设资金,那无疑应该是业主受益的。如果没有,那就是开发企业的。现在小区业主买房子,房产合同里说得很清楚,价款包含的内容,就是房子的套内面积加上公摊,是没有车库的建设资金的,所以地下车库是跟小区业主没有关系的。人防车位属于国有产权,剩下的就属于投资建设的开发企业的。我说的通俗易懂吧。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28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22
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十分明确,并无歧义。飞鸟不是,宝藏也不是,但一切配套设施都是。你开始抬杠 ...

我没有抬杠,我只是在打个比方。当然,您有发表您观点的权利,我也是。但是不管我们怎样辩驳,我们最终还是要听政府的,这是毫无疑义的。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6:29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6:48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26
什么叫“投资者”?投资者就是花钱那个人,也就是这个车库到底是谁花的钱建设的?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 ...


花了钱建的东西,你不要卖,你是投资者,你卖掉了,你还以投资者自居,业主们花的钱就不是钱?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四大部委的规定,都明确了它的从属地位,不是不让你收回投资,但你不能单独出售。

而且你说的所谓“投资”,车库投资,不是投资,是义务!是开发小区宗地建筑而担负的法定义务。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33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29
花了钱建的东西,你不要卖,你是投资者,你卖掉了,你还以投资者自居,业主们花的钱就不是钱?

我佩服你五体投地了行不行?咱不辩论了,在这里浪费唾沫星子。你我都不是神仙,咱俩就是辩解得面红耳赤又有何用?看官们自有公断。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6:33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28
我没有抬杠,我只是在打个比方。当然,您有发表您观点的权利,我也是。但是不管我们怎样辩驳,我们最终还 ...

政府也得守法,前面说过,政府可以给你权利,但不能侵着别人的权利来给你找权利。
作者: ~美丽心情~    时间: 2016-5-20 16:34
本帖最后由 ~美丽心情~ 于 2016-5-20 16:37 编辑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29
花了钱建的东西,你不要卖,你是投资者,你卖掉了,你还以投资者自居,业主们花的钱就不是钱?物权法、 ...


咋说都跟你说不到一个点儿上去,实话跟您说,您说的我都看不懂,您说是您的就是您的吧。不回了哈,累死我了,休息~~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6:39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26
什么叫“投资者”?投资者就是花钱那个人,也就是这个车库到底是谁花的钱建设的?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 ...

车库怎么没包含业主的资金?土地使用权不是资金?,怎么跟业主无关?从市政道到车库出入口用的是不是业主们的小区道和照明设施?想跟业主无关,你得跑到宗地以外开口出地下室。
作者: mzy    时间: 2016-5-20 16:42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34
咋说都跟你说不到一个点儿上去,实话跟您说,您说的我都看不懂,您说是您的就是您的吧。不回了哈,累死 ...

法律条文看不懂,这意思就是强占就是了。
作者: 上天的宠儿    时间: 2016-5-20 22:11
原来是地上40太便宜,地下150太贵呀。。。。

大家都想要便宜的,但是地上车位不够用,地下车位足够用,但是价格太贵

那你们把地上车位取消,全部停地下110元一个月不就完了。。。。
作者: Nederland    时间: 2016-5-22 12:13
上天的宠儿 发表于 2016-5-20 22:11
原来是地上40太便宜,地下150太贵呀。。。。

大家都想要便宜的,但是地上车位不够用,地下车位足够用, ...

其实就是这么回事,出来了两个价格,都是交钱的,结果有人40,有人150,你觉得他们能平衡了?
作者: Nederland    时间: 2016-5-22 12:18
本帖最后由 Nederland 于 2016-5-22 12:42 编辑
康和新城客服部 发表于 2016-5-20 09:47
地上车位很有限,287个,总不能近3000户的车都停地上吧?那样小区还能进得去人吗?

          ...
(, 下载次数: 63)

即使地下确实成本高,但是也要做到服务高,这样才能平衡一些事。他们为啥都不愿意,根本还是不平衡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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