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引发的后果
车辆未过户,无论对于买车的还是卖车的来说,都有麻烦,对于卖车的来说,更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案情叙述:
朱某于2002年购入捷达轿车一辆,后于2004年3月以7万元价格转让给朋友刘某,因朱某被派驻北京分公司工作,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10月刘某在驾车行驶中与对面道路正常行驶的云雀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三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解决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及伤者与刘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朱某、刘某一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肇事车的实际支配人是刘某,而所有人则仍然是朱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实际支配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释法:
未过户即是所有者
上述判决表明了审理法院的观点,机动车发生异动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该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一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车辆完全由于刘某的过失而肇事,朱某是否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在上面的案例中,朱某就是机动车所有人,刘某就是车辆实际支配人。
依照交通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可见,机动车所有人在整个事故处理程序中自始至终都被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将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且应当判决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按照过错程度对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规范性的文件均确认了机动车转让未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则。这一规则扩大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严格了车辆方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提醒车辆的出卖人,在车辆出让、转移实际控制权后务必要到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除了在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外,二手车保险合同的变更也十分重要。《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通常,保险合同中会有这样的条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二手车的买卖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原车主在卖车时,其原有的保险依旧在有效期内。这时,有的车主以为自己与原车主签订了汽车转让合同,自己就理所当然地继续享受有效期内的保险。但事实上,如果车辆在过户时没有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这就意味着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还是原车主,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可能引起纠纷。 ..............................[em73] [em07] 不错 学习学习!!![em15] [e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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