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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y
发表于 2007-7-31 15:28
关于车库买卖!
胶东在线消息 一网民近日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小区里的车位,开发商有没有权利买卖。
市房管局回复: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算怎么回答的?到底允不允许卖?回答问题就不能按照问的问题答吗?
霜Z哀伤
发表于 2007-8-1 16:59
[em01]
坐着蜗牛散步7
发表于 2008-5-9 22:21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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